滕州市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市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481执异46号 申请人:**市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辛街道通盛路西七里沟居。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恒源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腾亿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级索镇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欧格兰特家具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市西岗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腾亿铸造有限公司、**市欧格兰特家具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市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腾亿铸造有限公司、**市欧格兰特家具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鲁0481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市腾亿铸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金3983680元及2015年6月30日前拖欠利息165470.88元;二、被告**市腾亿铸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6月30日以后利息,以398368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作为借款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市欧格兰特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该判决生效后,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2月1日,本院以(2018)鲁0481执592号立案执行。2018年6月1日,长融国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拍卖方式)》,将本案债权以交易价款93万元转让给***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8月24日,申请人***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20年9月8日,本院作出(2020)鲁0481执异1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8月30日,***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市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以9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同日,***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并确认同意变更申请执行人;**市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向***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转账支付97万元。2022年9月2日,***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按协议约定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市欧格兰特家具有限公司(已注销)的执行。申请人**市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遂书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书证本院(2017)鲁0481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481执异177号执行裁定书,(2018)鲁0481执592号执行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确认书、济宁银行电子回单、收据、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生效的本院(2017)鲁0481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市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已经通知了债务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经审查未发现申请执行人***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已进入执行程序,亦无证据证明上述债权转让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故**市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鲁0481执592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市英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颜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