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502民初2238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