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河石材养护有限公司与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502民初2304号
原告:郑州大河石材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52号6号楼24层24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民权路132号北京宾馆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天地第18幢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大河石材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郑州大河石材养护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郑州大河石材养护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大河石材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8.03元,由原告郑州大河石材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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