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1248号
原告:武汉某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
原告武汉某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武汉某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