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1248号 原告:武汉某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 原告武汉某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武汉某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