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36号
原告武汉金东方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品能光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9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10月25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金东方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品能光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金东方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品能光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汉金东方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金东方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66元,减半收取7133元,由原告武汉金东方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