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22民初3332之一号
原告:河源金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埔前火车站工业园**南起**。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1。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金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金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
本案诉讼费4371元、保全费3000.11元,由原告河源金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