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执异98号
申请人: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山背路6号民*****第3、4栋2层03号二楼隔间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MA54AE3A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博罗支行,住所地:博罗县罗阳街道办事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196124522D。
负责人:***。
被执行人: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196123386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博罗支行与被执行人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称,中国银行博罗支行与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贵院于2003年8月8日作出的(2003)博法经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7月9日,贵院依法作出2021粤1322执恢386号案强制执行。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博罗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05年1月10日在《羊城晚报》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通知被告;2020年9月3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20年10月21日在《南方日报》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通知被告;而后,2021年3月5日,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全部转让予申请人,并于2021年3月18日在《羊城晚报》联合刊登了本次债权转让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由此,申请人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成为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人。综上所述,申请人已合法成为本案债权的合法受让方,对被执行人依法享有债权,可申请执行。据此,请求将博罗县人民法院(2021)粤1322执恢386号执行案[执行依据为(2003)博法经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博罗支行与被执行人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博法经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博罗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03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03)博法执字第411号。2021年7月9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1)粤1322执恢386号。
另查明,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博罗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编号:第GHZP00006号),约定:中国银行博罗支行将对借款人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共计1笔债权[借款合同编号:博中银信98字(71)号]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本协议转让债权划转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2004年5月31日的本金余额380000元、利息204904.94元等。2005年1月10日,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联合在《羊城晚报》上以公告的方式对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了债权转让通知和债务催收。
2020年9月3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将广东华强药业有限公司等537户债权及一项抵债权益混合资产包项目(截至2020年4月30日,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债权本金380000元、利息1580559.94元)转让给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交价格650000000元等。2020年10月21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在《南方日报》上以公告的方式对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了债权转让通知和债务催收。
2021年3月5日,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广东新耐特电子有限公司等45户债权资产包项目(截至2020年4月30日,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债权本金380000元、本息合计1960600元)转让给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交价格18500000元等。2021年3月18日,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在《羊城晚报》上以公告的方式对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了债权转让通知和债务催收。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博罗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原债权人均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上述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因此,申请人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将其变更为(2021)粤1322执恢38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粤1322执恢38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执异98号
申请人: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山背路6号民*****第3、4栋2层03号二楼隔间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MA54AE3A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博罗支行,住所地:博罗县罗阳街道办事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196124522D。
负责人:***。
被执行人: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196123386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博罗支行与被执行人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称,中国银行博罗支行与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贵院于2003年8月8日作出的(2003)博法经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7月9日,贵院依法作出2021粤1322执恢386号案强制执行。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博罗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05年1月10日在《羊城晚报》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通知被告;2020年9月3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20年10月21日在《南方日报》联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通知被告;而后,2021年3月5日,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全部转让予申请人,并于2021年3月18日在《羊城晚报》联合刊登了本次债权转让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由此,申请人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成为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人。综上所述,申请人已合法成为本案债权的合法受让方,对被执行人依法享有债权,可申请执行。据此,请求将博罗县人民法院(2021)粤1322执恢386号执行案[执行依据为(2003)博法经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博罗支行与被执行人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博法经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博罗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03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03)博法执字第411号。2021年7月9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1)粤1322执恢386号。
另查明,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博罗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编号:第GHZP00006号),约定:中国银行博罗支行将对借款人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共计1笔债权[借款合同编号:博中银信98字(71)号]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本协议转让债权划转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2004年5月31日的本金余额380000元、利息204904.94元等。2005年1月10日,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联合在《羊城晚报》上以公告的方式对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了债权转让通知和债务催收。
2020年9月3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将广东华强药业有限公司等537户债权及一项抵债权益混合资产包项目(截至2020年4月30日,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债权本金380000元、利息1580559.94元)转让给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交价格650000000元等。2020年10月21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在《南方日报》上以公告的方式对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了债权转让通知和债务催收。
2021年3月5日,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广东新耐特电子有限公司等45户债权资产包项目(截至2020年4月30日,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债权本金380000元、本息合计1960600元)转让给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交价格18500000元等。2021年3月18日,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在《羊城晚报》上以公告的方式对博罗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了债权转让通知和债务催收。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博罗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原债权人均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上述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因此,申请人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将其变更为(2021)粤1322执恢38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广东海之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粤1322执恢38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