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20民初6786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长沙分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负责人:王某。
被告:西安某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长沙分院、西安某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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