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12268号
原告: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凯源咖啡厅。
经营者:***。
被告:***。
原告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凯源咖啡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