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任某某与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3民初1724号 原告:任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被告: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24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