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蓝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蓝然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0民初6450号
原告:杭州蓝然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945653638。
法定代表人:楼永通,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江镇杜家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86236404J。
法定代表人:何铁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蓝然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蓝然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蓝然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庆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范家成
书 记 员 周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