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未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安徽未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河道管理处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504民初3210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女,198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未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河道管理处,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抒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未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河道管理处、马鞍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娟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