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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马鞍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安徽未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民终9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西路**号建管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国宝,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未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南***小区**组**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河道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抒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安徽未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河道管理处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元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温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