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诺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泰安诺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1606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SOHO-D座1202。
法定代表人:吴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军,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诺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宜尧。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诺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礼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莉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1606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SOHO-D座1202。
法定代表人:吴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军,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诺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宜尧。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诺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礼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