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3427号
原告:贵州圣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KX500L,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清江村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黄兴。
被告: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58067975X2,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新长征国际大酒店配套项目8号楼7-12号。
法定代表人:祖应六。
原告贵州圣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华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圣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贵州圣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祖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封瑞涛
书 记 员 李晓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