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执8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梓琛玻纤布厂,住所地任丘市西大务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2MA083Y1C8D。
经营者:郭小松,男,1976年4月7日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执行人:贵州圣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镇隆村黄土坎竹林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KX500L。
法定代表人:黄兴。
被执行人:黄兴,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在执行任丘市梓琛玻纤布厂申请执行贵州圣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黄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兴所有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产权证号:2XXX,建筑面积:64.20㎡】一套。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黔0302执814号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黄兴所有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产权证号:2XXX,建筑面积:64.20㎡】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 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