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执1843号
申请执行人新道信艺术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575号2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奥山圣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小军山社区商业楼1楼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新道信艺术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武汉奥山圣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的(2022)武仲裁字第0000012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道信艺术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22)武仲裁字第000001215号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