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梦龙,男,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道信艺术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晨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士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吕梦龙因与被上诉人新道信艺术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07民初226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吕梦龙上诉称:由于上诉人为本案中的关键人物,本案纠纷因上诉人而起,有可能会对上诉人及其住所地进行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故请求本院撤销(2020)沪0107民初22608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新道信艺术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新道信艺术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主张吕梦龙、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故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静安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新道信艺术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选择行使本案的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易 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凌辰
书 记 员 沈晓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