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信艺术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新道信艺术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22608号之一
申请人:新道信艺术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575号2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晨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游,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霞,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00号7幢A423室。
法定代表人:吴士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吕梦龙,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以上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筱青,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羌旭,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新道信艺术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吕梦龙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吕梦龙银行存款人民币5,068,76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道信创意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吕梦龙银行存款人民币5,068,763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向 颖
审 判 员  张敏婕
人民陪审员  戴正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 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