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952号
原告:新道信艺术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575号2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晨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梦龙,男,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顥,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道信艺术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梦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道信艺术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新道信艺术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家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