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1352号
原告:天津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中心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天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六大街110号5F-C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8345857R。
法定代表人:唐家庆,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天津天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2719元(冻结期限一年)或者查询到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洪武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牛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