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7256号
原告:天津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下朱庄街中心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97299870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东阳北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7804246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21元,由原告天津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宗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