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瀚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瀚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13执123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瀚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石马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成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双剑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卢长锁,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瀚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113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日以(2018)鲁0113执1232号立案执行。
(2018)鲁0113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石家庄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济南瀚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27434元,济南瀚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收到货款当即向石家庄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221790发票;
二、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7644元,减半收取计3822元,保全费2670元,由济南瀚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于2018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石家庄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5日、12月4日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石家庄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财产信息查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在第三人石家庄市鹿泉区集中供热管理二处有到期债权,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第三人于2018年10月26日提出异议,称此债权已经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11月29日以(2017)冀0203财保21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2)冀0203财保21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故无法再履行我院的协助义务。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标的额为本金22743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将被执行人石家庄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卢长锁限制高消费,同日将被执行人石家庄海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8年10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济南瀚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并作出了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济南瀚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成刚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昌阳
人民陪审员  张 凤
人民陪审员  张春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