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725执保1651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翁派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2486984J。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保全人:***,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密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山东翁派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银行存款10138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银行存款10138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