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翁派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翁派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25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翁派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密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翁派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鲁0725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截至2023年7月4日,通过网络查询所反馈的财产情况,未查得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网络查询的财产已经确认; 2.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进行传统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4.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措施; 5.申请执行人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所了解,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不申请采取悬赏公告执行措施; 6.2023年7月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执行情况予以通报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该案自2023年1月30日立案执行至今,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