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翁派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25民初3169号 原告:山东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潍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山东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原告山东某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