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725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翁派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2486984J。
法定代理人:洪某,经理。
被执行人:高志国,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翁派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扣除已付7196.85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725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葛明顺
审判员 钟德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宝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