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锦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廻丘市兴岩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锦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4民初4170号
原告:任丘市兴岩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会战道京南互联网大厦。
法定代表人:颜占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锦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新乐市礼堂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安秋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任丘市兴岩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锦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任丘市兴岩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丘市兴岩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丘市兴岩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会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