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628民催1号
申请人: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河西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200044/20157109,出票金额为叁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2日,收款人为河南电力物资公司,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高阳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 政
审判员 李荣兴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