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郑州瑞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628执38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瑞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冀0628民初1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州瑞能电器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执行手续,被执行人在收到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后,自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申请人在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本案按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2019)冀0628民初11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高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2019)冀0628民初11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