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8民初230号 原告: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高阳县河西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原告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未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