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8民初230号
原告: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高阳县河西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原告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保定阳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未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