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坤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刘某与邓某、衡阳市坤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8民初3189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光辉,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男,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
被告:衡阳市坤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金甲岭农场金堂河。
法定代表人:邓小毛。
被告:邓小毛,男,汉族,1954年5月24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
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衡阳市坤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邓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0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孝杰
人民陪审员  谢明艳
人民陪审员  李杏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罗娜
书记员洪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