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坤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衡阳市坤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405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芙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廖义智,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湛,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局执法大队长,住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19号1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衡阳市坤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金甲社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罗永菊。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衡国土资法监字[2018]9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予以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衡阳市坤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金甲社区五组占地兴建危险品仓库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衡国土资法监字[2018]9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12月5日送达给被申请人衡阳市坤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7月18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己届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亦未履行其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衡国土资法监字[2018]9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具有作出该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处理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衡阳市坤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衡国土资法监字[2018]9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肖云伟
审 判 员 文 刚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琛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