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胜平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02民初6521号 原告:威海胜平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68727871T,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集村成大路北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328485646T,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47号三楼。 负责人:***。 被告: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2642502491,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威海胜平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威海胜平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胜平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胜平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1元,减半收取计4641元,由威海胜平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