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诚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湖北诚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182民初263号
原告:张毛,务农。
委托代理人:刘建武,湖北楚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鲁某甲。
法定代理人:胡冬霞,务农。
委托代理人:刘建武,湖北楚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鲁某乙。
法定代理人:胡冬霞,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梅川镇鲁全二村七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8303135128。
委托代理人:刘建武,湖北楚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诚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知音东村70号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105000018915。
法定代表人:邹克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钦敏,湖北诚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喻水高,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毛女、鲁某甲、鲁某乙诉被告湖北诚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毛女、鲁某甲、鲁某乙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毛女、鲁某甲、鲁某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毛女、鲁某甲、鲁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5元,减半收取1127.50元,由原告张毛女、鲁某甲、鲁某乙负担。
审判员  饶国雄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