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16民初7446号
原告:陈忠,男,汉族,1983年1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展海巍,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慕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北怡海广场****iv>
法定代表人:汤红运,总经理。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陈忠与被告江苏慕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家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