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民初4542号之一
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殿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飞,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该项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金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皮育心
书记员张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