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民初4542号
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殿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飞,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彭寿,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主动撤回对被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苏金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皮育心
书记员张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