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96执6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北怡海广场东座5楼。
法定代表人:姚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华,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含玘,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经济开发区南一环路。
法定代表人:胡韩民,总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海仲字第412号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琼96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指令由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解除本案执行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冻结、查封等执行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雪茹
审判员 王海刚
审判员 姜国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 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