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6579号
原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左沛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皓,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北怡海广场东座5楼。
法定代表人:姚旦,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000号中期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彭寿,董事长。
原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保全费4020元,均由原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