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民初560号
原告: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陕鼓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688964827T。
法定代表人:牛东儒,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敬,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北怡海广场东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790837。
法定代表人:汤红运。
原告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8.09元,减半收取计307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英孝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