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武汉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法律顾问。
被告武汉四通创新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座231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四通创新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云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云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85元,减半收取1992.5元,由原告武汉云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