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6民初199号
原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四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座22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四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