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民初9886号
原告:武汉四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以东、长城?坐标城G区69幢1**6层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四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四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以原告武汉四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且被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四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四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996元,由原告武汉四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