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658号
原告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845993-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跑马岗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总监。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有所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7704498-4),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管理科科长。
原告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有所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明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