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4258号
原告:重庆钢渝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23号“金华大厦”B-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623312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机电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05683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钢渝锻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机电设计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钢渝锻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钢渝锻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钢渝锻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钢渝锻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樊珊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