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0122号
原告:重庆四合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兴政路化工园区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2296916U。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逍,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琳,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机电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056836。
法定代表人:冉洋,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四合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四合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合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四合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7.5元,减半收取计2198.75元,由原告重庆四合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相 龙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马 锐
书 记 员 陈 义 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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