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6执4208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上海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3)鄂0106民初17788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262655.04。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