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风回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风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3财保469号
申请人:深圳市风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光明大道与东长路交叉口东南侧南太云创谷园区1栋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BA1H3P。
法定代表人:郭雯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龙泉镇老酒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MA6H859U3Q。
法定代表人:韦清耀。
申请人深圳市风回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贵阳支行的账户(账号5205××××1104),冻结金额以人民币834388.8元为限。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保全向本院作保证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审判和执行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乾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贵阳支行的账户(账号5205××××1104),冻结金额以人民币834388.8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向本院交纳保全费4706.94元。
冻结到期后,申请人如需继续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书面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冻结财产的支付、转移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惠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