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群与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21民初1560号 原告:**群,女,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贵州开阳人,住址:贵州省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长寨街道办长征大道人才公寓10楼。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021572310X1。 法��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城西村坪上。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91520121MA6DQBH50Q。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实习律师),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群诉被告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群以双方就本案正在进行协商为由,于2018年08月0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群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集体、他人的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群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石 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