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21民初1560号
原告:**群,女,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贵州开阳人,住址:贵州省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长寨街道办长征大道人才公寓10楼。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021572310X1。
法��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城西村坪上。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91520121MA6DQBH50Q。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实习律师),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群诉被告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群以双方就本案正在进行协商为由,于2018年08月0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群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集体、他人的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群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石 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芳